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88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8594XJ。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惠民花园二期南分区西侧廉租住房16幢1701号。
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