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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91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938195。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被告***、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