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91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938195。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被告***、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