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2MB19579554。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2)闽06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补缴土地出让金258822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328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另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另案),但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至今仍有部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沈 铿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栢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