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执2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代理人:***,女,系申请执行人女儿,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02民初43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即返还购房款50万元。 本案执行过程: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上述材料有效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并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未获得有效信息。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