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017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046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2号佳苑花园D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5770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化,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