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保112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正宁县。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5FAM9A,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盛娇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盛美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FT2Y9G,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
法定代表人:杨艳书。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570622338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5号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森奕。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美思源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盛美思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的银行账户11×××59内的存款693454.46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30053.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颐支行的银行账户06×××81内的存款16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