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保113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股份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通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570622338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5号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森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伊金霍洛支行62×××45账户存款4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