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6执1712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高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9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申请执行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服运费121867元,案件受理费1369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娟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