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2373号
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陕西省。
被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564169741J。
地址:鄂尔多斯市。
被告:马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蔚银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