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6民初1476号
原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16XXXX,住所地乌审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谷正权
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朝贺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