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6执1523号
申请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葫芦素村四社。
组织机构代码56416XXXX.
法定代表人高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4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4元,执行费2967元。申请执行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126664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内0626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娟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