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湘执监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103执773号案件的执行,该案移送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