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6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56416974-1。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高增慧,男,汉族。
申请人乌审旗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增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14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增慧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高增慧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询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7)内0626执1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哈斯达来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