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0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第四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59819。
法定代表人:刘欢让。
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佳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12308E。
法定代表人:彭俊彪。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42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财产(以人民币9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