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第四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59819。
法定代表人:刘欢让。
委托代理人:黄火金,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佳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12308E。
法定代表人:彭俊彪。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3000元及占有期间利息;2、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94.55元,其中10615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追缴受理费2000元和执行费1544.55元划付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2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42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宇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赖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