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4层404室。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万福路1号肇庆珀丽湾商住区奥维多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682307972。
法定代表人:刘兰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恒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的房地产权已抵押给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申请查封上述房地产,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待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再一并进行处置变现,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智 周
审判员 林 维 江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