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南环西路52号市建设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65XE。
法定代表人:蓝茂瑞,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本院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777.44及利息,以及违约金4071.36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另案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市新罗区××镇××路××号XX片区经济适用房XX区XX幢XX(查封期限至2025年1月29日止),并冻结***、***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1650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志  斌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秋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