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7835号
原告:***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853号后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66845B。
法定代表人:林天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华,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润泽,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社区东门瑞龙苑12幢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363XP。
法定代表人:郑泳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斯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梁超毅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洋洋
书 记 员 杨威凡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