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3329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住所地泉州市天后路3号、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渟婷,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社区东门瑞龙苑12幢1618#。
法定代表人:蔡伟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斯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与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以其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泉州市鲤城区先锋制冷电器商店负担。
审判员 辜伟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