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正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5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社区东门瑞龙苑12幢16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正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鹿路嘉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正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5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正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交还址在丰泽区××小区××幢商场(面积5229.64平方米)及支付租金、占用费(截止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1902883.73元)的义务,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余额71500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按比例分配,本案分得款项40755元,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交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腾空址在丰泽区××小区××幢商场(面积5229.64平方米)并交付给申请人。鉴于本案目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