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1001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女,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铠,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社区东门瑞龙苑12幢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363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