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财保4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0Y9R56。
法定代表人:王宪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巍,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联合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35742867733。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变更保全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辽1381财保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龙城支行账号02×××57内的存款1086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龙城支行账号02×××57内的存款1086560元的冻结,变更保全措施为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865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票雪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86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飞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