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19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4-4号楼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0QDP4T2R。
法定代表人:范立妍,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742867733。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121038。
法定代表人:佟世锋,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302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71A号,产籍号为:Ⅲ-12-3A-350C301(面积1707.01㎡),第二次拍卖价格为3,985,000.00元;产籍号为:Ⅲ-12-3A-350C106(面积89.44㎡)、Ⅲ-12-3A-350C206(面积89.44㎡),第二次拍卖价格为745,500.00元和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71B号,产籍号为:Ⅲ-12-351C112(面积123.32㎡)、Ⅲ-12-351C212(面积123.32㎡),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028,000.00元;产籍号为:Ⅲ-12-351C114(面积123.32㎡)、Ⅲ-12-351C214(面积123.32㎡),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028,000.00元;产籍号为:Ⅲ-12-351C115(面积123.32㎡)、Ⅲ-12-351C215(面积123.32㎡),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028,000.00元;产籍号为:Ⅲ-12-351C116(面积125.80㎡)、Ⅲ-12-351C216(面积125.96㎡),第二次拍卖价格为1,049,500.00元。上述房产均第二次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总价格人民币8,864,000.00元接收上述拍卖的房产。另,2022年6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1)辽1302执19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71A号,产籍号为:Ⅲ-12-3A-350C301(面积1707.01㎡);产籍号为:Ⅲ-12-3A-350C106(面积89.44㎡)、Ⅲ-12-3A-350C206(面积89.44㎡)和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71B号,产籍号为:Ⅲ-12-351C112(面积123.32㎡)、Ⅲ-12-351C212(面积123.32㎡);产籍号为:Ⅲ-12-351C114(面积123.32㎡)、Ⅲ-12-351C214(面积123.32㎡);产籍号为:Ⅲ-12-351C115(面积123.32㎡)、Ⅲ-12-351C215(面积123.32㎡);产籍号为:Ⅲ-12-351C116(面积125.80㎡)、Ⅲ-12-351C216(面积125.96㎡)上述房产以总价格人民币8,86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欠款。
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丁彦秋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