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1901号之三
申请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4-4号楼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0QDP4T2R。
法定代表人:范立妍,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742867733。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121038。
法定代表人:佟世锋,经理。
本院在执行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晔建筑工程公司)与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丰达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顺达贸易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交接清单》。
本院查明,2022年6月18日,园晔建筑工程公司为债权转让方(甲方),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为债权受让方(乙方),朝阳市天资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农业综合公司)为出资方(丙方),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园晔建筑工程公司将本院(2021)辽13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园晔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正在执行的债权,已经依法查封房产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债权作价为2580万元。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用天资农业综合公司作价2580万元。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用天资农业综合公司作价2580万元房产抵给园晔建筑工程公司。不动产为:1、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南街86号F3155、面积1138.01平方米;2、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南街86号F3210、面积501.58平方米。2022年6月15日,三方签订交接单,次日,园晔建筑工程公司将债权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天润丰达地产公司。天润丰达地产公司在通知书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园晔建筑工程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第三人)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向被执行人(债务人)天润丰达地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兴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变更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丁彦秋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