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190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4-4号楼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MA0QDP4T2R。
法定代表人:范立妍,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742867733。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121038。
法定代表人:佟世锋,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2,142,591.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抵偿部分欠款,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2022年6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1)辽1302执19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变更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顺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丁彦秋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