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弢,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4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林地(暂不符合处理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