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4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保全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保全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1)辽1303民初27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登记在买受人李颖、***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街×××号×层××××户,产籍号:Ⅲ-12-3A-351C301;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籍、过户、不得变卖、抵押、典当等处分性行为;
三、如需变卖等,须经本院允许,并向本院提交相应价款或提供其他等额财产作为担保;
四、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