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1302民初4185号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弢,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孙立坤,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林文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木伟,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年利率11.34%(罚息详见借款合同),用途为流动资金,按季结息。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贷款已逾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9月7日共计拖欠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借款利息2,333,020元,本息合计6,333,020元,上述款项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按双方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2021年9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随本清(具体金额以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中数据为准);
二、案件受理费28,066元(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园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凤贺
人民陪审员  佟力杨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