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553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610-4。
法定代表人:刘国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处理结果与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爱峰
审判员 王晓宇
审判员 孟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