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2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6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578323535L。
法定代表人:刘国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68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审查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6执22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湃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柬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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