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307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610-4。
法定代表人:刘国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凯,男,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延忠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美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