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2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鼎盛大厦16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嘉河道与清溪路交叉路口往西约160米。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津富民天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路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道办事处、天津富民天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武清区××**道办事处、天津富民天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441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165号对天津市武清区××**道办事处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