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韦宇雪,女,196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瑶族,住所地昭平县
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富民街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韦宇雪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9)桂112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1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银行帐户已经进行了冻结,该帐户也没有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工商部门没有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位于昭平县××××号(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在银行抵押贷款1400000元,对于该房产,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经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因其有部分工程款要结算,计划结算后将把款项划到法院账户,进行财产分配。申请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计划。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1121执1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汪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