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昭平县昭平镇超平水泥店申请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黄超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黄超平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9)桂112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88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银行帐户已经进行了冻结,该帐户也没有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工商部门没有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位于昭平县××××号(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在银行抵押贷款1400000元,对于该房产,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经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因其有部分工程款要结算,计划结算后将把款项划到法院账户,进行财产分配。申请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计划。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1121执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