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辛宗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广禄,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雅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歇业且其名下财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7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王政伟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