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辛宗军。
被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雅民。
本院在执行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安夏寨村东土地一宗,位于北方工业园工业大街东侧、大广高速南侧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