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夏津县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2302号
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辛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早旺,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津县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