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792号之一 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步云街北侧、济运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83元,保全费4270元,二项合计9753元,由原告无锡巨龙硅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