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6057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6057号
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8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步云街北侧、济运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辛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武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