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
原审被告: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姜皓,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五墩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从洲,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盱眙县中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银行),原审被告***、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沃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医院)、盱眙县中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楚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5年6月5日,珠江银行与楚饴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珠江银行根据楚饴公司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楚饴公司在珠江银行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合同约定用途的楚饴公司交易对象,也就是说贷款资金必须首先发放至楚饴公司账户。本案中珠江银行没有将贷款发放到楚饴公司账户,而是直接将贷款支付给第三方,本案中珠江银行发放贷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其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实际上,楚饴公司当时已经意识到风险,如果珠江银行将贷款打入楚饴公司账户,楚饴公司就不会再委托珠江银行将此款打入第三人账户,楚饴公司立即通知不支付,并不会同意再支付给第三人。二、作为本案担保人之一的盱眙新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泗州公司)在2015年6月5日之前进行了股权转让,而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明知抵押物在办理该贷款时已经依法转让,其无权予以处分,而相对方珠江银行理应对上述抵押财产进行合理审查,其不应对上述状况不知情。楚饴公司基于对珠江银行审查的信任,在有相关财产抵押的情况下才同意为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胜公司)办理借名贷款业务,并不知道珠江银行与鹏胜公司联合欺诈的情况。珠江银行通过欺诈行为骗取楚饴公司的信任,对于造成的后果,楚饴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三、根据珠江银行与恒山医院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就本起贷款,恒山医院已经在珠江银行起诉之前归还了全部贷款金额的40%,但一、二审判决未查清事实,又对贷款金额予以全额判决,明显错误。四、珠江银行以同类方式违规操作发放贷款的共有九家,上述贷款均以同类方式欺骗借名贷款人,此类贷款均是鹏胜公司与珠江银行串通操作。综上,珠江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且与鹏胜公司串通骗取了楚饴公司的信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珠江银行提交意见称,一、案涉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楚饴公司发放了400万元贷款,并根据楚饴公司向珠江银行签署的划款委托书的约定,将该400万元从楚饴公司账户中支付给江苏鑫银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源公司),珠江银行放款的流程合法、合规。二、楚饴公司所说2015年6月5日之前新泗州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和名称变更,珠江银行认为至于公司如何变更,是新泗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珠江银行无法干涉,也并不清楚,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相应的债务,所以并不存在楚饴公司所说的欺诈行为,且新泗州公司系担保人,并不是合同的借款人,其担保责任已由变更后的鑫沃公司承担,其抵押合法、有效,并非楚饴公司所说存在欺诈行为。三、恒山医院已经按照一、二审判决履行了义务,恒山医院承担的是担保代偿义务,并不影响楚饴公司向珠江银行承担金融借款的还款义务,且恒山医院还款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进行的代偿还款,所以原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均是正确的,不是楚饴公司所说的存在错误,请求驳回楚饴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同意楚饴公司意见。
恒山医院、盱眙中医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代偿义务,并已依法向债务人进行了追偿,追偿的案件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楚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则我方要求珠江银行退还我方代偿的所有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楚饴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楚饴公司作为借款人与珠江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并签署委托划款手续明确委托珠江银行将款项划至指定的收款人处,现其主张珠江银行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违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楚饴公司作为借款人,认为珠江银行与鹏胜公司联合欺诈楚饴公司办理借名借款业务,但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该申请再审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
三、恒山医院作为保证人在珠江银行胜诉后代偿部分金额,不影响原审判决对于楚饴公司作为借款人应还款及还款金额的认定,楚饴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其偿还珠江银行的全部贷款金额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楚饴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楚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孔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