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与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2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一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泉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与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993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8)桂0722执4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