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2民初1769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居民,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浦北县民兴路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248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鼎好,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威
人民陪审员何善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