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72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浦北县江城镇桥山小学,住所地浦北县江城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广西越州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浦北县江城镇桥山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宾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