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389号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国。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滨州路西、运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叶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佳
代书记员 沈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