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389号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国。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滨州路西、运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叶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佳

代书记员 沈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