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融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49号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溪路525号C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国。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滨州路西、运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学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姚璐

书记员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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