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49号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溪路525号C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国。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滨州路西、运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学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姚璐
书记员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