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

***与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光启,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土家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嘉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