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初155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37号306-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乾,董事长。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同年4月4日,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