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8783号
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651566。
法定代表人:谢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吉,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西氿大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71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卓易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广厦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670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其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就该工程依法拍卖、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2年其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关于长三角金属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2万平方米商住楼弱电智能化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约定其公司为广厦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弱电智能化系统进行设计及施工。合同签订后,广厦公司未按约履行,且资金未到位,导致其公司仅完成部分工程。经结算,就已完工部分,广厦公司结欠其公司工程款1167026元。但至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厦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苏02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厦公司破产重整案。卓易公司2018年7月10日就本案标的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