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587号
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谢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吉,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西氿大桥北侧。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贞,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3元减半收取7651.5元,由原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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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景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