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435号
申请人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卓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普天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书记员 宗 瑛